来源:齐鲁壹点
2018-06-05 11:51:06
近日,由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黄某某代取电信诈骗款案作出一审判决,标志着东营区首起电信诈骗取现案件宣判。据了解,黄某某在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为其提供帮助,最终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事后,黄某某赔偿了受害人全部财产损失,并对犯罪行进行忏悔。
滨海警方抓获犯罪嫌疑人。
黄三角早报本报记者 邵芳 通讯员 赵鹏
轻信QQ借钱信息
男子落入诈骗圈套
2016年11月28日,市民王某接到了一个QQ好友添加信息,显示是同事李某头像。不法分子假扮李某,谎称一个关系不错的朋友向自己借钱,如果自己汇款,恐怕日后不好意思要求归还,所以与王某商量,自己先汇款给王某,再由王某给朋友汇款。在得知王某支付宝账号后,诈骗分子立即伪造了一个已汇款的信息,然后把所谓朋友的账号发给了王某。
王某觉得平日和李某关系不错,而且QQ头像正是李某本人,再考虑到李某已经给自己汇款,于是不假思索地分三次向对方提供的账号汇款1.5万元。汇款后,王某检查支付宝账号才发觉并未收到钱,意识到情况不妙的他赶紧联系了同事李某,发现并无此事,于是连忙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件发生后,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立即组成专案组,对有关信息源分析梳理,最终发现犯罪嫌疑人先后在广东、广西三个地市取款,总金额恰好1.5万元。经过滨海警方在广东、广西开展了3个多月的系统摸排和取证,最终于2017年2月9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某出租房内,将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抓获。3月16日,滨东公安分局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将案件移送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区检察院公诉科在对案件进行梳理时发现,黄某某虽然不是诈骗实施者,但是在已得知存在电信诈骗行为的情况下,帮助诈骗团伙取现,主观上明知诈骗所得,客观上帮助他人实施了诈骗取现的行为,系共同犯罪的从犯,于是改变案件定性为诈骗罪并向法院提起公诉。
今年5月11日,东营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做出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万元。
家庭贫困起贪念
明知诈骗还帮忙
黄某某出生于宾阳县的一个农村家庭,世代靠务农和打零工谋生。“母亲49岁的时候生了我,初中毕业时他们都已经六十多岁了,当时要想上高中只能把家里的猪卖了。”黄某某说,考虑到父母年事已高,家里的几头猪又是全部的经济来源,于是他15岁就决定外出打工。
起初,村子里还有几家加工零部件的工厂,黄某某就靠着开机床加工零部件为生,90年代他每天工作十多个小时,工资还算说得过去,一家人的日子也慢慢好了起来。后来,他也曾离开家乡外出打工,但最终还是在老家靠种地、养鸭子、打零工维持生计。
2016年,黄某某在一次打牌中,结识了同县人覃某某。覃某某告诉他一诈骗团伙需要找人帮助从银行取钱,每取一笔支付15%的回报,问他愿不愿意干,生活窘迫的黄某某经不住利益的诱惑答应下来。2016年11月28日下午2时,黄某某在接到覃某某的通知后,在明知诈骗所得的情况下,分三次提取人民币1万5千元,并得到了2250元回报。
“事后,我一直担惊受怕,就感觉随时都有可能被公安机关抓捕。”黄某某抱着侥幸心理忐忑地过了三个多月,最终还是没能逃脱法律的制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他偿还了被害人全部财产损失,“现在安心多了,这种事再也不能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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