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9月26日讯 近日,东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河口分局公布行政处罚公示,河口区新户镇明湖新村村民委员会、新户镇海湖新村村民委员会因违法占地被处罚。
根据公示,经查,新户镇明湖新村村民委员会在没有依法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分别于2015年、2019年开始擅自占用河口区新户镇新义路以西、龙四路以南的土地进行建设,占地总面积10.87亩(7244.7平方米),目前已建成硬化地面和道路,用于新户镇明湖新村使用。新户镇明湖新村村民委员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行为。
新户镇海湖新村村民委员会在没有依法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23年7月份开始擅自占用河口区新户镇海湖新村(郭局村)村东南角的土地进行建设,占地总面积3.63亩(2417.8平方米),目前已建成房屋及硬化地面,用于新户镇海湖新村集体办公使用。新户镇海湖新村村民委员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行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对新户镇明湖新村村民委员会分别于2015年、2019年开始擅自占用河口区新户镇新义路以西、龙四路以南的10.87亩(7244.7平方米)土地进行硬化地面和道路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 )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
1.责令新户镇明湖新村村民委员会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10.87亩(7244.7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新户镇明湖新村(双泉村)集体;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0.05亩(36.4平方米)土地现状为旱地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08亩(720.3平方米)土地现状为沟渠、农村道路、乔木林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4.对非法占用土地现状为旱地的按25元/平方米处以罚款,计玖佰壹拾元(小写:¥910元),沟渠、乔木林地、农村道路的按20元/平方米处以罚款,计壹万肆仟肆佰零陆元(小写:¥14406元),农村宅基地、盐碱地的按15元/平方米处以罚款,计玖万柒仟叁佰贰拾元(小写:¥97320元), 合计壹拾壹万贰仟陆佰叁拾陆元(小写:¥112636元)。
1.责令新户镇海湖新村村民委员会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3.63亩(2417.8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新户镇海湖新村(郭局村)集体;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0.03亩(18.7平方米)土地现状为沟渠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土地现状为沟渠的土地按500元/平方米处以罚款,计玖仟叁佰伍拾(小写:¥9350元);其他草地按100元/平方米处以罚款,计贰拾叁万玖仟玖佰壹拾元(小写:¥239910元);合计贰拾肆万玖仟贰佰陆拾元(小写:¥2492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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