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8月26日讯 疫情期间,市民对疫情信息十分关注。权威、真实、准确的信息,对于回应社会关切,安定人心,引导社会公众科学理性地应对疫情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极少数人出于满足虚荣、吸引眼球、博取关注等心理,编造虚假的疫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进行传播,严重影响疫情防控秩序。疫情期间,恶意散布谣言,造成公众恐慌等行为该如何界定和处罚呢?日前,记者采访了山东汇研律师事务所律师毛法腾,请他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解读。
山东汇研律师事务所律师毛法腾告诉记者,恶意散布谣言,造成公众恐慌等情形,该如何进行界定和处罚呢?对此,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进行了详尽的规定。首先,上述行为可能面临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同时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编造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恶意散布疫情虚假信息,不仅可能受到行政处罚,若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构成犯罪。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广大市民应自觉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以权威发布为准,不擅自发布、或根据主观臆断发布未经证实的信息。
闪电新闻记者 陈海涛 东营区台 崔文龙 东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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