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黄三角早报
2018-12-11 10:39:12
近日,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东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于2018年10月26日经东营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并于2018年11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条例对相关文明行为基本规范、鼓励支持政策、监督措施、法律追责进行了明确解释。
黄三角早报记者 宋永兴
公民应遵守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对部分人员实行鼓励与支持
条例在交通文明、生态文明、社区文明、乡村文明、家庭文明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解释,公民应自觉遵守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外出时应文明旅游,公民要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文物古迹。公民应文明上网、文明就医、诚实守信。商品经营者应合法诚信经营,明码标价。服务行业工作人员应提高服务质量。
条例鼓励公民为他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对见义勇为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和保障。鼓励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进行无偿献血。无偿献血者本人、配偶和直系亲属在血液使用方面依法获得优先、优惠待遇。
鼓励单位和个人主动开展慈善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鼓励有关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时,按照有关规定,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道德模范、文明市民、优秀志愿者等文明行为先进人物。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投诉;意见建议被采纳的,可以给予表扬、奖励。
各县区部门要积极实施与监督,违反条例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总体布局,并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规划和计划,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督导主管部门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建议、投诉,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评选、表彰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的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各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及时制止建设管理中的不文明行为,加强工作协调配合,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民有权劝阻、制止、举报不文明行为,被劝阻人不得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举报人。
行政机关和相关单位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公民,组织可以依法采取激励措施;对信用状况不良的,应加强日常监管,依法实施约束惩戒措施。
违反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将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相应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给予处理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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