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1月21日讯 为更好地改善城乡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减少火灾隐患,提升文明城市建设水平。根据相关工作要求,参照周边省市对烟花爆竹的管控规定,决定自1月15日起至3月15日止,在全市范围全时段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
案例一
自文件下发后,各派出所在所管辖范围内进行了全面治安清查。在治安清查过程中,1月19日傍晚,黄河路派出所在燕山路南李村商店,查获一非法售卖烟花爆竹点,经过仔细排查后,现场共收缴烟花爆竹两箱,抓获违法行为人一名。
经询问,违法行为人商某某对自己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的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商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1月19日开发区公安分局明月派出所查获一处烟花爆竹非法销售点当事人马某利在未取得任何资质且明知禁售烟花爆竹的情况下非法运输、储存烟花爆竹。
经询问,马某利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给予马某利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
案例三
1月20日上午10时许,龙居派出所民警在治安检查中发现,龙居镇油麻路西首某超市王某荣在店内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在经过详细排查后,当场查获鞭炮、礼花弹等一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王某荣行政拘留五日并对非法储存、售卖的烟花爆竹予以收缴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1月19日下午15时许,六户派出所民警巡逻至六户镇政府时,将院内非法销售烟花爆竹违法人员范某志抓获。经查,范某志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微信群及朋友圈发布售卖烟花爆竹的信息,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经询问,范某志对其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范某志行政拘留五日并对非法储存、售卖的烟花爆竹予以收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1月20日,牛庄派出所在清查行动中,在东武村某商店抓获一名非法存储销售烟花爆竹违法嫌疑人。违法嫌疑人武某训擅自在商店内存放土鞭、礼花炮等各类鞭炮共计60箱,并对外售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武某训行政拘留五日并对非法储存、售卖的烟花爆竹予以收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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