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12月26日讯 近日,利津县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公告,根据中石化、中石油等上游企业天然气供气价格调整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具体内容如下:
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调整为4.14元/立方米,下浮不限。燃气经营企业与上游供气企业签订年度供气合同(或协议)外购进的液化天然气(LNG),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液化天然气(LNG)销售价格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868号)规定,实行“购进价+相应配气价”销售,高进高出、低进低出。燃气经营企业要与终端用户在自愿原则下签订协议,按协议量组织液化天然气(LNG)购销,做到季清月结;要严格按照液化天然气(LNG)购进量组织顺价销售,购销数量必须相符,并留存购销票据等资料,于每季度结束后第一个月15日前报县价格主管部门校核。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价格自律,严格执行各项燃气价格政策,严禁将低价气转为高价销售,严禁任意采购市场高价气,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正常经营秩序;要做好价格政策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四、本通知自2023年12月25日起执行。《关于调整我县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利发改〔2023〕47号)同时废止。闪电新闻记者 陈海涛 东营报道
[责任编辑:陈海涛 周帅 刘力 崔维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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