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东营网
2022-04-21 10:43:04
原标题:黄河口普法丨家里家外的“证”事
来源:东营网黄河口晚刊
照片头像被冒名使用获利、楼上邻居漏水把自家家具泡了、货品提供且开完发票后客户却未付款……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棘手难题,要想公平解决,就需要拿出有力证据。那么,如何有效地保护好证据,以备不时之需呢?本期,记者走进渤海尚学堂与达洋律师讲堂联合组织的公益普法“晓书屋”,通过三个案例,与汪哲慧律师和杨学海公证员共同探讨保全证据公证的那些事儿。
案例一
电子数据保全证据公证
●【基本案情】
张某是某音平台网络红人,相貌姣好且能歌善舞,粉丝量成千上万、作品点赞量高达上亿,并开通了商品橱窗,收入较为可观。后发现,有人在某手平台注册账号,冒充“张某”姓名,使用张某的照片头像,转发张某在某音平台发布的作品,获赞量和粉丝数量两百万左右,并在某手平台开设店铺出售商品,总销量2000余件。
为了防止链接被删除导致侵权证据灭失,张某在律师的建议下,求助公证处进行电子数据保全证据的公证。最终,公证人员对于侵权人的某手账号、个人主页信息、店铺详情、作品展示等进行了拍摄、录像,形成公证书。张某据此提起诉讼主张侵权赔偿。
●【律师普法】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侵权案件时有发生。该某手账号系他人冒充,并非张某本人注册、控制、使用,已经严重侵害了张某的姓名权、肖像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合法权利。原告提起侵权诉讼,需要证明侵权行为的发生,而这些网络侵权行为的证据很容易被删除、毁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如此,电子数据保全证据公证能及时固定相关证据,有利于侵权事实的证明。
案例二
现场保全证据公证
●【基本案情】
张先生与刘女士系上下楼邻居关系,张先生居住在11层,刘女士居住在10层。某日,张先生家中水管阀门忘记关闭,呈开启状态,积水漏至楼下的刘女士家中,造成室内装修和部分物品被水浸泡受损。
刘女士咨询律师,律师告知其第一时间委托公证处对现场进行证据保全,同时对刘女士与张先生两人就损失赔偿的协商过程进行了保全。
●【律师普法】
现场保全证据公证指得是对现场的情况或状态通过拍照、录像或者文字描述的方式加以固定、提取或收集。邻里之间的漏水、渗水问题时有发生,但是现状极易被破坏,也就是损害后果不容易被证明,将导致日后的损失索赔困难。办理现场保全证据公证,能够及时对于漏水、渗水的侵权事实加以固定,同时还能将室内装修和部分物品被水浸泡的损害后果通过拍照、录像的方式进行固定,有利于争议的解决。
案例三
送达行为保全证据公证
●【基本案情】
甲公司与乙公司是常年生意合作关系。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供销合同,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成品油。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如约将成品油送至指定地点,供货金额200万元,并向乙公司开具了2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乙公司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货款。时间已过两年之久,甲公司不愿破坏两方的合作关系,同时还想继续为乙公司供应成品油,所以不想通过诉讼主张货款,但又担心诉讼时效的届满。律师建议,通过公证保全邮寄送达的方式给乙公司发送催告函,这样一方面通过催收货款主张权利而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也不用担心时间长久之后快递单号无法查询。
●【律师普法】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人们法治意识的增强。诉讼时效届满后,对方将取得诉讼时效抗辩权,权利人会陷入丧失胜诉权的法律风险。此时,邮寄证据保全公证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通过邮寄公证送达方式能够证明送达文书行为和过程的真实性,对可能灭失或者难以提取的客观事实或材料加以收存和固定,是权利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公证处审查当事人材料并受理申请后,公证人员会与当事人一起前往邮局邮寄材料,现场取得邮件交寄单(收据)和发票,对邮寄行为全过程进行录像和监督,最后为委托人出具保全证据公证书。
(记者 张立娟 徐垒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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