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壹点
2020-12-10 09:01:12
随着社会、科技的发展,行为人的犯罪手段推陈出新,有的渗入互联网和移动支付等领域,本起案件行为人通过微信绑定他人银行卡,秘密窃取他人银行卡内钱财用于个人消费的行为,侵犯他人财产处分权,造成他人银行卡内钱财的损失,依法构成盗窃罪。
2019年10月,被告人于某某用自己的手机号码注册一微信账号,并自己设定了微信支付密码。2019年11月,为支付一笔消费,被告人于某某请求被害人齐某借给其二百元,因为没有现金,齐某同意让被告人于某某将其一张建设银行卡连接到该微信账号,之后被害人将该建设银行卡交给被害人供其完成绑定,但嘱咐被告人道“支付完这二百元,立即取消绑定”,之后被告人将注册完成的银行卡返还给被害人,并顺利支付其该笔个人消费。
之后被告人由于遗忘,并未按照被害人的要求取消绑定,被害人由于长期未使用该银行卡亦忘记提醒被告人取消,但作案时,微信支付密码不因实名认证更改而更改,且只有被告人于某某一人掌握微信支付密码。自2019年11月2日起,在违背被害人齐某意志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某某利用其掌握的微信支付密码及该微信已绑定被害人银行卡的优势条件,通过微信转账消费等方式,多次支付个人消费,共计支取该银行卡内资金5万余元。
2020年5月20日,被害人齐某发现银行卡内资金被他人转移后立即向广饶县公安局报案。2020年9月7日,被告人于某某经广饶县公安局传唤到案,且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案发后,被告人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齐某的经济损失,且全部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齐某的谅解。
广饶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于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被告人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以盗窃罪判处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记者 王超 通讯员 王中明 鲍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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