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20-05-13 10:17:05
齐鲁网·闪电新闻5月13日讯 为大力开展宣传警示曝光行动,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创造良好道路交通环境,东营持续对突出违法车辆、典型事故案例、高危风险运输企业、终生禁驾名单以及事故多发路段进行曝光,还请广大网友结合自身实际,引以为戒。5月13日,东营交警曝光7起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
2020年05月01日09时04分,刘某鑫驾驶鲁E93***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南一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莒州路交叉路口右转弯时,与沿南一路由西向东行驶的刘某健驾驶的鲁E62***号小型轿车相撞,致刘某健受伤,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刘某鑫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当事人刘某鑫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刘某健无责任。
2020年04月24日18时50分,许某驾驶鲁E8***4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新户镇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新华-永合)076号线杆南侧路口处向北左转弯时,与沿Y019乡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此的河口区新户镇永合村潘某驾驶的鲁EM***3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使乘坐在鲁EM***3号小型轿车上的潘某顺、姜某受伤,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查实,许某实施了无证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让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第三项之规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给予对许某罚款1100元的处罚;潘某实施了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让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承担事故的次等责任,给予对潘某罚款100元的处罚。
2020年4月18日23时18分,姜某强驾驶鲁E3***W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新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黄河路交叉路口处时左转弯时,与沿新兴路北侧由西北向东南行驶的闫某林驾驶鲁E7***1号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事故,两车损坏,闫某林受伤。事故后姜某强弃车逃逸,于4月20日投案。
5月6日对姜某强无证驾驶机动车、弃车逃逸行为合并作出罚款3000元并处治安拘留20天的处罚。
2020年04月05日20时37分,张某永驾驶鲁ET***3号小型轿车,沿淄博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玉山路路口处时,与沿淄博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左转弯的扈某发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扈某发受伤,两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张某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扈某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2020年04月29日20时,刘某林驾驶鲁Q6***3号轻型普通货车,在山东省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沿安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安康路与港东一路路口处左转弯时,与沿港东一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的张某驾驶的鲁E9***3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刘某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得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张某无责任。
2020年4月29日晚,蓝海职业学校附近发生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一辆电动三轮车翻到沟里,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受伤,肇事车辆已逃逸。通过调取监控及周边卡口数据,锁定嫌疑车辆鲁EX***3号黑色帕萨特轿车。在民警的传唤下,驾驶员王某于次日到案,经过询问,王某对其肇事逃逸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该案正进一步办理之中。
2020年3月25日19时29分,蒋某强驾驶鲁E2***2小型轿车沿东方威尼斯小区驶出至傅家路左转弯时,与沿傅家路由西向东行驶的于某新驾驶的悬挂鲁EZ***5号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于某新受伤,车辆损坏。
蒋某强驾驶机动车在借道行驶时未让所借车道内行驶车辆先行的行为和在行驶过程中观察情况不够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于某新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和在夜间行驶过程中未降低行驶速度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确定蒋某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于某新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应确保安全驾驶,文明出行。
闪电新闻记者 张洁 东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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