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东营网
2020-12-17 14:36:12
日前,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发布会,《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已由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修订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的实施,将为东营市湿地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利于保护湿地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在着力打造“蓝绿交织、清新明亮,湿地在城中、城在湿地中”的湿地城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实施下,湿地已经逐渐成为了东营市的鲜明特色。作为首批国际湿地城市,今年东营市湿地片区建设得到重要突破。为了建设富有活力的现代化湿地城市,更好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彰显湿地特色,提升城市品质,根据市委对建设富有活力的现代化湿地城市提出的“建议人大予以立法,明确法定导则”要求,2019年12月,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并报市委批准,《条例》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地方立法计划类项目。
据介绍,《条例》分六章46条,主要分总则、规划与实施、建设与管理、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等。根据最新定义,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的地带、水域,包括纳入湿地保护名录的湿地和其他具有自然生态或者社会服务功能的天然或者人工湿地。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明确规定,条例中所称中心城范围为东营区和垦利区的行政区域。《条例》所称湿地城市建设,是指根据城市自然生态条件,将湿地与城市有机融合,构建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合理、湿地特色鲜明、宜居宜业宜游现代化城市的相关活动,东营市的湿地建设应当突出黄河入海口湿地特色,体现黄河、海洋、湿地、石油等东营特色文化。
在规划与实施上,《条例》中规定,湿地城市建设应当科学布局生产空间、生活空间和生态空间,明确城市主中心、副中心和次中心,形成功能完善、层级清晰、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五十、蓝绿空间占比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组团式生态型城市,彰显蓝绿交织、清新明亮,湿地在城中、城在湿地中的城市特色,城市建设空间不得侵占湿地保护空间。重要湿地生态功能区应当以保护修复为主,依法合理利用,科学划定保护修复区域和合理利用区域,制定湿地周边产业布局、建筑风貌、建设强度等管控措施,维护生态系统功能,提升生物多样性,打造城市核心生态空间。
同时,还应严格控制河湖水系、城市景观轴、主要公园、主次干道周边的建筑退线和高度,加强滨水湿地空间与建筑空间的景观渗透。城市重点风貌控制区管控导则应当确定控制区的特色空间营造、生态管控、景观风貌管控、产业功能、湿地保护与利用等特色要求,将城市天际线、功能分区、建筑风格及高度、街道界面等要素作为重点内容。严格控制居住用地容积率和建筑高度,新建城市住宅项目容积率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1.5,建筑高度不得超过55米;因特殊情况确需超出上述范围的,应当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专题论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同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现有湿地资源,通过水系建设、地形地貌整理、背景绿化、湿地植被恢复等措施,推进城市湿地片区、湿地景观带、湿地公园、小微湿地等各类湿地工程建设,保护和恢复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在纳入湿地保护名录的湿地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其他湿地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自然或者生态的材料和工艺进行建设,减少施工对湿地生态环境的影响;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湿地城市建设应当合理布局、精心设计城市雕塑、街景小品、城市家具和标识系统等,将黄河、海洋、湿地、石油等文化元素和市树、市花、市鸟等城市标志融入其中,提升城市文化艺术品位。
记者 闫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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