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12月3日讯 12月3日上午,东营中院召开《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债务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新闻发布会。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东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东营银保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东营市中心支行相关人员及十余家新闻媒体记者应邀参加发布会。
闪电新闻记者从现场了解到,2019年11月29日,东营中院及东营区人民法院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为个人破产制度试点法院。自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工作开展以来,东营中院积极探索推进试点工作,于2020年12月1日在全省市级层面率先出台了《关于个人债务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该实施意见立足当前个人破产立法实证研究和东营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兼顾原则性与灵活性,重点关注对债务人诚信行为的审查监督、债务清理路径设置等问题。该意见共十章62条,涵盖了个人债务清理的概念、范围、条件、程序、方式以及效力等内容。
意见指出,个人债务清理,是指以个人破产法的原则和精神为指引,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参照破产和解、执行和解、参与分配等制度,在对债务人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按照重整清理和清算清理两种模式,形成个人债务清偿方案,以达到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信用修复和债权人受偿的目的。
意见规定,在东营市辖区居住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可以进行债务清理:企业法人已进入破产程序或者已经破产,为该企业法人负债提供担保责任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活动陷入困境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执行不能的自然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进行个人债务清理的其他自然人。债务人的配偶,可以同时申请债务清理。债务人可以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申请一并清理个人担保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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