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2020-09-04 09:00:09
9月1日,东营交警开展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悬挂号牌专项整治行动。
下午15点40分许,行驶在垦利区新兴路上的一辆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车引起了东营垦利交警的注意,执勤交警立即将该车拦下,发现该电动车为旧国标车辆。随后,民警对该男子进行了口头教育并解释电动车挂牌相关政策规定,帮助其办理了电动车挂牌业务,同时对该男子作出20元的罚款,这也是垦利区开出的首张电动车未悬挂号牌罚单。
东营公安交警直属二大队民警9月1日开始对尚未挂牌的电动车进行严查,当日,二大队共处罚9人次。进行处罚的同时,民警教育督促被处罚人尽快就近挂牌登记。
再次提醒广大电动车车主,未挂牌的请尽快就近挂牌登记,已挂牌的电动车车主请务必按规定将车牌悬挂在电动自行车的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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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七十条之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规定种类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管理。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需要登记的具体种类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第二十八条 驾驶已经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转借、挪用、涂改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不得使用假冒、失效的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第七十条 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
记者 任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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