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2020-07-24 09:10:07
近日,东营中院依法对伪造证据扰乱民事诉讼秩序的成某依法作出拘留十五日、罚款三万元的决定。
东营中院在审理上诉人赵某与被上诉人闫某、原审第三人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查明在广饶法院一民间借贷再审案件中,赵某主张其向闫某账户所转4万元,系根据成某指示所转,用于偿还成某的借款,成某在该案中不予认可。赵某在该案所主张还款事实未得到认定后,以闫某为被告、以成某为第三人向广饶法院提起不当得利诉讼,在该案中成某又承认闫某的银行卡当时由其使用,该4万元其已收到。成某在民间借贷再审案件中虚假陈述,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伪造证据情形。其行为不仅影响了该再审案件的事实认定,致使赵某提起不当得利纠纷一、二审诉讼,还可能导致该再审案件再次再审,妨碍了人民法院对相关案件的审理,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严重扰乱了民事诉讼秩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处罚情形。东营中院依法作出前述处罚决定。成某收到处罚决定后,反省了自身违法行为并具结悔过,表示今后一定遵纪守法,诚信做人。
法官表示,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的行为严重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也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依照《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将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记者 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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