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东营大众网
2018-08-20 15:57:08
东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环罚字[2018]sk001号
当事人名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东辛采油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86473110XE
地址: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59号
负责人姓名:赵明宸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听证及采纳情况
你单位北二路胜利小区北门辛二站外输管线穿孔致使原油泄漏,污染附近公路、绿化带及雨排管网内,造成油角油泥流失、渗漏,属于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流失,污染周边环境。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十七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8月1日以东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环听告字 [2018]sk001号)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罚款陆万元。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到东营市环保局(府前大街100号)规划财务科申领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罚没专用),当事人持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到非税收代收银行(工行、农行、建行、中行、商行)缴纳罚款,当事人缴纳罚款后,持代收银行加盖收讫章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到东营市环保局规划财务科换回罚款收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本处罚决定的罚款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2018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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