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黄三角早报
2018-06-20 10:43:06
黄三角早报6月19日讯(记者 王超 通讯员 付凤) 被告人刘某刑满释放后一直无所事事,与同样无业的被告人张某及他人相识后,几人想了个挣钱的歪门邪道——“碰瓷”。
2017年7月底的一天晚上,刘某和张某、王某来到利津县某烧烤店门口寻找作案目标。发现徐某与朋友一起酒足饭饱之后发动汽车倒车.刘某遂即驾驶二轮电动车故意与徐某驾驶的轿车后方车尾处发生碰撞,刘某佯装受伤倒地。后王某带着4名男子驾驶一辆越野车到达现场,向徐某索要高额的赔偿。
徐某将刘某送往医院检查。同时徐某又担心自己酒后开车会受到处罚且影响工作,无奈与王某等人交涉“私了”,王某等人强行索要徐某9000元。后徐某报警,交警通过查看事故附近的监控录像,发现刘某、张某、王某等人存在制造事故“碰瓷”进行敲诈勒索的犯罪嫌疑,随即展开侦查,发现该3人在同年7月30日15时许,以同样“碰瓷”的手段,敲诈勒索了被害人李某,强行索要李某人民币6000元。
后刘某、张某被抓获,王某潜逃。检察机关以被告人刘某、张某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起诉至利津县人民法院。利津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张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碰瓷”的方式,对被害人实施要挟,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刘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张某在犯罪行为中所起作用相当。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的危害程度,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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